服务要求
安全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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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车场(库),安全布局好安全设置严格遵守《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》,具体要求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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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置防火、防爆、防盗等设施设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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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放置易燃、易爆、易污染环境的物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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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易燃易爆保持安全距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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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留车辆紧急疏散通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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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置安全警示和禁令标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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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备安全管理制度,配备安全值守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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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使用社会公共停车位,不应妨碍和危及公共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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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标准,完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,明确各类机具设备、用电设备、燃气燃油、压力容器以及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强腐蚀、强辐射等物料的安全使用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。
车辆救援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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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租赁期间因故障或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,我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,提供及时有效的车辆救援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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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备救援服务预案
我司按租赁车辆总数1%预留待租车辆,不足100辆车的预留1辆,以备承租人替换使用。
按租赁车辆总数0.5%配备救援工作车,不足200辆的配备1辆,每辆救援工作车配备2名以上救援服务人员。
配备车辆易损配件、易耗品、便携机具和通讯、照明等应急用品,便于随时取用。
设置救援服务电话,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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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救援单位或汽车维修企业与我司订立委托《维修服务协议》、《救援服务协议》的,应遵循本标准进行救援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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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司接到承租人救援电话请求后,准确记录情况,并根据救援需求和救援预案,实施救援。事发地点在本市五环路以内或单程20公里以内的,在2小时内到达;超过此范围及行程的,向承租人预告到达时间,或者采取其他便捷的救援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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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援人员抵达后,故障车辆2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形行驶的,我司向承租人提供相应功能和租赁价格的临时替换车辆,或者双方协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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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障车辆需送修的,由我司负责送修,或者委托承租人送达指定地点。维修费用按照车辆故障责任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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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承租人责任造成车辆送修停运,我司按照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停运损失费的,需向承租人明示修理项目和修理工时等原始清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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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监督电话 010-85838699
车辆维修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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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租赁车辆按GB/T 18344-2001的规定及原车使用说明书规定,定程(定时)进行日常维护、一级维护、二级维护,自行实施部分技术维护项目的,由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和检验;并制作项目作业和项目检验单(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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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车辆经过一个租用合同期后,进行车辆整备入库、待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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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车辆达到规定的里程或时限需要技术维护的,我司将及时召回进行维护并提供替换车。
车辆保险服务
按照国家规定,我司租赁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以下险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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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上人员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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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损失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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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者责任险。
以上险种的不计免赔险;
服务承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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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,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,根据客户相关的要求,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,本公司设立了24小时服务电话15811257267、13911133077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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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各业务项目的车辆,建立车辆专属用户档案,对用户实施主动服务活动,如:电话回访、上门走访、了解用户车辆使用情况,及时解决车辆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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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保有优质客户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将自动成为我公司会员,客户在全国范围内享受我司提供的优先、优惠、优质的汽车租赁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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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各项目,我公司承诺在交车地点为用户提供免费的使用培训,并且提供培训场地、师资和教具,并为接车人提供尽可能多的方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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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各项目,我公司将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和维修服务网点管理标准,并通过专门的管理人员及当地分公司的跟踪服务,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,提高客户满意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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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监督电话 010-85838699